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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初字第5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田希文与周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希文,周和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5715号原告田希文,男,194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和平,男,出生日期、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希文诉被告周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和平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希文撤回对被告周和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