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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冼永灿诉被告刘业龙、罗光汉、邵阳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张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永灿,刘业龙,罗光汉,邵阳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张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郝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93号原告:冼永灿,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义,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业龙,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光汉,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邵阳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昭陵西路375号。法定代表人:郑付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科汇二街19号102-402。负责人:李晓凝,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加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楚莹,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41号二楼。负责人:刘家庆。被告:郝毅,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原告冼永灿诉被告刘业龙、罗光汉、邵阳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同兴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广州开发区支公司”)、张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白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冼永灿的委托代理人张义,被告刘业龙,被告平安财保广州开发区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加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光汉、邵阳同兴运输公司、张伟、联合财保白云支公司、郝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4日,被告刘业龙驾驶未定期进行检验、未购买保险的冀TF79**号自卸低速货车搭载乘客原告冼永灿沿广州市萝岗区天鹿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广河高速公路桥底,越过路中心单黄实线超越前方同车道由被告罗光汉驾驶方向系不合格且装载液碱的湘E063**号重型罐式货车时,冀TF79**号自卸低速货车右后侧碰撞湘E063**号重型罐式货车的左后侧,之后,冀TF79**号自卸低速货车车头再与对向车道由北往南行驶由被告张伟驾驶的赣C43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湘E063**号重型罐式货车所装载的液碱泄漏,三车损坏以及刘业龙、原告冼永灿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2012)第000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业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罗光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伟无责任,原告冼永灿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医院治疗,后因伤残严重并于当天转往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12月31日出院,住院37天,经诊断为:1、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足开放性骨折,3、左足第1-5趾骨粉碎性骨折,4、左足舟、楔、股、趾关节脱位,5、左足背动脉断裂,6、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7、急性闭合性颅骨损伤,8、右侧颧骨骨折等。2013年2月26日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被告罗光汉驾驶的湘E063**号重型罐式货车车主是被告邵阳同兴公司,平安财保广州开发区支公司承保了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其保险期限内;被告张伟驾驶的赣C43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为张斯基,被告联合财保白云支公司承保了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七被告赔偿原告此次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其中包括医药费79277.03元、误工费4753.33元、伙食补助费1850元、残疾赔偿金50605.63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255.68元(小孩的扶养费是42317元、原告母亲的扶养费是2938.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218581.67元,上述损失由被告平安财保广州开发区支公司、联合财保白云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平安财保广州开发区支公司辩称:一、我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与被告六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没有用药清单;误工费计算时长没有医嘱;伤残赔偿金我方认为系数为22%;交通费由法院酌情降低;营养费没有医嘱,不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母亲部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抚养人数,对于子女部分我方认为应以评残之日作为基准计算抚养月数,冼佳宜的抚养年限应为9年7个月;冼浩超的抚养年限应为11年;冼佳烨的抚养年限应为13年9个月;精神抚慰金由法院酌情降低。被告刘业龙辩称:与被告平安财保广州开发区支公司答辩意见一致。被告联合财保白云支公司辩称:一、涉案车辆在我司购买交强险,保险期限是2012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交强险无责限额是医疗费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二、我司承保车辆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我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的各项诉请过高,由法院依法核定。被告罗光汉、邵阳同兴公司、张伟、郝毅未出庭应诉及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被告刘业龙驾驶未定期进行检验、未购买保险的冀TF79**号自卸低速货车搭载乘客原告冼永灿沿广州市萝岗区天鹿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广河高速公路桥底,越过路中心单黄实线超越前方同车道由被告罗光汉驾驶方向系不合格且装载液碱的湘E063**号重型罐式货车时,冀TF79**号自卸低速货车右后侧碰撞湘E063**号重型罐式货车的左后侧,之后,冀TF79**号自卸低速货车车头再与对向车道由北往南行驶由被告张伟驾驶的赣C43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湘E063**号重型罐式货车所装载的液碱泄漏,三车损坏以及被告刘业龙、原告冼永灿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做出穗公交认字【2012】第000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业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罗光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伟无责任,原告冼永灿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医院治疗,当天转往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足开放性骨折,3、左足第1-5趾骨粉碎性骨折,4、左足舟、楔、股、趾关节脱位,5、左足背动脉断裂,6、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7、急性闭合性颅骨损伤,8、右侧颧骨骨折等。经治疗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出院,共住院37天。共产生医疗费79277.03元。2013年2月26日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冼永灿因车祸致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足开放性骨折、左足第1-3、5跖骨粉碎性骨折、左足舟、楔、股、趾关节脱位、左足背动脉断裂、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急性闭合性颅骨损伤、右侧颧骨骨折、双侧蝶骨骨折、上牙槽骨骨折并切牙、尖牙脱落和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断裂,现遗留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足第1-3、5跖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足舟、楔、股、趾关节脱位复位后和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鉴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壹个玖级伤残和贰个拾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840元。又查明,原告冼永灿为农业家庭户口。原告母亲冼秀芬于1934年9月3日出生,育有包括原告在内的四名子女。原告与其妻刘菊育有长女冼佳宜(2004年9月5日出生)、儿子冼浩超(2006年2月19日出生)、幼女冼佳烨(2008年11月15日出生)。另查,湘E063**号重型罐式货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邵阳同兴公司,平安财保广州开发区支公司承保了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其保险期限内;赣C438**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张斯基,被告联合财保白云支公司承保了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刘业龙声明自愿放弃起诉。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交警部门关于涉案交通事故的卷宗材料,卷内载明:2012年12月1日14时10分,交警部门对被告郝毅作询问,笔录载明:“问:你与湘E063**罐式货车的驾驶员是何关系?是否认识?答:认识,湘E063**罐式货车的驾驶员罗光汉是我们湖南邵阳同兴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是同事关系。”2012年12月1日15时20分,交警部门对被告罗光汉作询问,笔录载明:“问:你与邵阳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有何关系?答:雇佣关系。”被告邵阳同兴公司向本院邮寄《关于湘E063**挂靠我公司的情况说明》,上载明:“湘E063**车主郝毅、驾驶员罗光汉在交通警察大队询问笔录中,回答交警询问与邵阳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的关系式说‘雇佣关系’一事做如下说明:1.湘E063**油罐车是郝毅全资购买于2005年1月23日挂靠我公司。2.车主郝毅是湘E063**车利益既得者。3.挂靠是签订一系列安全合同、责任书及代理合同。4.驾驶员、押运员由车主郝毅自行聘请,与公司无任何关联(无劳动合同、无劳资关系、无人事关系)。5.郝毅、罗光汉的‘雇佣关系’无任何法律证据”。为证明其与被告郝毅的挂靠关系,被告邵阳同兴公司向本院提交与郝毅于2010年11月10日签订的《意向合同书》、《特、危货车辆代理合同》、《运输生产管理安全责任书》。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罗光汉、邵阳同兴公司、郝毅之间是挂靠关系。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出院证、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证明、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交警卷宗材料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湘E063**号重型罐式货车有责任(过错),被告平安财保广州开发区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赣C438**号重型厢式货车无责任(过错),被告联合财保白云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其他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各被告均未对交警部门的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提出异议。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参考交警部门对事故原因力的分析,本院确认被告刘业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应对原告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罗光汉、郝毅虽在交警笔录中陈述其与被告邵阳同兴公司是雇佣关系,但被告邵阳同兴公司未予以确认,且被告邵阳同兴公司与郝毅之间是车辆挂靠关系有《意向合同书》、《特、危货车辆代理合同》、《运输生产管理安全责任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确认被告邵阳同兴公司与郝毅之间是挂靠关系。另,关于被告罗光汉与郝毅、邵阳同兴公司的关系问题,原告主张被告罗光汉、邵阳同兴公司、郝毅是挂靠关系,被告罗光汉、邵阳同兴公司、郝毅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负有举证责任,现三被告拒不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如实陈述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不利的后果,鉴于被告罗光汉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本院确认被告罗光汉、郝毅与被告邵阳同兴公司对原告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赣C438**号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人张伟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张伟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刘业龙明确表示放弃起诉,本院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再为其预留份额。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金额为79277.03元,并有医院的收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致残导致持续误工,请求误工费有理有据。原告的误工费应根据其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其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日,共计94天,原告主张按1550元/月的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在合理的收入范围内,本院予以照准。本院确认原告的误工费为4856.67元(1550元/月÷30天×94天)。原告仅主张4753.33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50元/天的标准确定,原告住院37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50元(50元/天×37天)。4、残疾赔偿金。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项赔偿包含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1)残疾赔偿金。原告的伤势鉴定为一个九级伤残和两个拾级伤残,其伤残赔偿系数确定为24%,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50605.63元(10542.84元/年×20年×24%)。(2)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共有被扶养人4人。事故发生时原告母亲78岁,计算扶养年限5年,有包括原告在内的4名子女扶养。故本院按广东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458.56元/年的标准,计算其生活费5年为2237.57元(7458.56元/年×5年×24%÷4)。原告女儿冼佳宜事故发生时8岁2个月,原告儿子冼浩超事故发生时6岁9个月,原告女儿冼佳烨故发生时4岁,被扶养年限分别为118个月、135个月、168个月,共计421个月,有扶养人2人,故本院按广东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458.56元/年的标准,计算其生活费为31400.54元(7458.56元/年÷12个月/年×421个月×24%÷2)。综上,本院支持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总额为84243.74元(50605.63元+2237.57元+31400.54元)。5.营养费。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一个玖级伤残两个拾级伤残,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支持1200元。6、交通费。基于原告需要就医治疗、处理交通事故、鉴定等事实,必然产生交通费支出,结合原告住处距离医院等地的路程及公共交通工具价格,本院酌定交通费为600元。7、鉴定费。原告因伤评残已支出840元,且有相应的伤残鉴定费发票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经鉴定已构成一个玖级伤残两个拾级伤残,对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将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也会产生难以抚平的精神伤痛,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并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上损失共计196764.1元,其中医疗费为79277.03元,由平安财保广州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范围内先行赔付10000元,由联合财保白云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范围内先行赔付1000元,余下的68277.03元(79277.03元-10000-1000元),由被告刘业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7793.92元(68277.03元×70%),由被告罗光汉、郝毅与邵阳同兴公司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0483.11元(68277.03元×30%)。原告其他损失117487.07元(196764.1元-79277.03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按照保险公司保险限额的比例,被告平安财保广州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范围内赔付106806.43元{117487.07元×【110000元÷(110000元+11000元)】},被告联合财保白云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范围内赔付10680.64元{117487.07元×【11000元÷(110000元+11000元)】}。综上,被告平安财保广州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6806.43元(10000元+106806.43元),被告联合财保白云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680.64元(1000元+10680.64元),被告刘业龙赔偿原告医疗费47793.92元,被告罗光汉、郝毅与被告邵阳同兴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0483.11元。对原告超出上述计算标准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冼永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6806.43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冼永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680.64元;三、被告刘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冼永灿医疗费47793.92元;四、被告罗光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冼永灿医疗费20483.11元;五、被告郝毅、邵阳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罗光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冼永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9元,由原告冼永灿承担22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承担1223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承担122元,被告刘业龙承担501元,被告罗光汉、郝毅与被告邵阳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麦景昌人民陪审员  傅立业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杨小娜倪淑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