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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7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智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州市智禾贸易有限公司;周俊;深圳市圣美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705-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智禾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俊。被执行人深圳市圣美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智禾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圣美通科技有限公司、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深圳市圣美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测试机、快速层压机等机械设备,委托深圳市世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称上述财产评估净值为人民币302700元(详见深世鹏评字第SZ20131128085号评估报告书),本院已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早将财产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圣美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测试机、快速层压机等机械设备(详见深世鹏评字第SZ20131128085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文东审判员陈方杰审判员 吕   海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