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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远安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蔡从玉与远安县茅坪场镇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行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蔡从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收到蔡从玉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蔡从玉的起诉,本院予以受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荣审判员  王登伟审判员  杨先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