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港商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吕科艳与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科艳,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吕科艳。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州区新海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陈昌元。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州区锦屏路西东风路北(连国用(2013)第HZ000506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吕科艳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开发区平山路98号西2号楼104室房产(丘号07001124-4)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