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潍坊昌润肉食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潍坊昌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64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万刚,总经理。被告潍坊昌润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诉潍坊昌润肉食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241065.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