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龚泰安、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龚泰安,宁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590号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联社理事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委托代理人肖伟,该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龚泰安,男,安化县人。被告宁军,女,安化县人。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龚泰安、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龚泰安、宁军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祝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