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3)平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许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阴县徐某某农户,平阴县王某某农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3)平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平阴县徐某某农户,诉讼代表人徐某某,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张君华,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平阴伟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阴县徐某某农户,诉讼代表人徐某某,出生日期不详,住平阴县。被告平阴县王某某农户,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出生日期不详,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阴县徐某某农户与被告平阴县徐某某农户、王某某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阴县徐某某农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阴县徐某某农户、王某某农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徐某某农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县徐某某农户撤回对被告平阴县徐某某农户、王某某农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平阴县徐某某农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