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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平与林开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林开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511号原告刘平,男,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丁佳、朱超群,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开叶,女,1976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原告刘平与被告林开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林开叶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裁定书后三十天内。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严晓为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