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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蒋成芳与蒋铁江、诸剑芳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芳,蒋铁江,诸剑芳,蒋丙水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25号原告:蒋成芳。委托代理人:钱志荣。被告:蒋铁江。被告:诸剑芳。被告:蒋丙水。原告蒋成芳与被告蒋铁江、诸剑芳、蒋丙水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材料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姚望审 判 员  谢玉山人民陪审员  金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