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朱峰与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0015号原告朱峰。被告田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峰诉被告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峰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