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商诉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与赵宁、寇伟伟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赵宁,寇伟伟,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诉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山路61号。法定代表人常亮,董事长。被申请人赵宁,男。被申请人寇伟伟,女。被申请人常亮,男。申请人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宁、寇伟伟、常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3671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宁、寇伟伟、常亮的银行存款173671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