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黄明锋与蒋杰、俞永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蒋某,俞某某,舟山中美杰克精制扑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定商初字第557号原告黄某某。被告蒋某。被告俞某某。被告舟山中美杰克精制扑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舟山中美杰克精制扑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焦山。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蒋某、俞某某、舟山中美杰克精制扑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陆富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腾云、人民陪审员周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了杰克公司破产清算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杰克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焦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俞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13年3月18日,被告蒋某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2.5%,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蒋某分二次归还借款90万元,尚欠借款6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联络被告蒋某、俞某某未果。原告认为,被告蒋某、俞某某应及时归还借款6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利息,被告杰克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蒋某、俞某某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从2013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清偿日;2.被告舟山中美杰克精精制扑克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某、俞某某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杰克公司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原告为支持上述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蒋某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由被告杰克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以及蒋某已归还90万元借款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一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卡卡卡转账方式向蒋某交付150万元借款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蒋某、俞某某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被告杰克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被告蒋某、俞某某、杰克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蒋某、俞某某未到庭,即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原告诉称事实。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称事实为本案基本事实。另查明,被告蒋某与俞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杰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为杰克公司管理人。本院认为:被告蒋某尚欠原告黄某某借款60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蒋某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当事人约定的月息2.5%,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被告蒋某应自2013年3月18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被告蒋某的该笔债务,发生在蒋某与俞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蒋某与俞某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杰克公司作为被告蒋某向原告借款的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杰克公司应对原告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本院已于2013年9月10日裁定受理杰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法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故被告杰克公司对原告债权保证范围内的利息应计算至2013年9月10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某、俞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的利息;二、确认被告舟山中美杰克精制扑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原告黄某某上述第(一)项债权中的借款本金60万元和利息(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蒋某、俞某某共同负担,被告舟山中美杰克精制扑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4251010400520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富军代理审判员 李腾云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