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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法执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宝金、郭志刚、赵景富、王永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宝金,郭志刚,赵景富,王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法执字第386-1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293900-4)。法定代表人杨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大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宝金(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郭志刚(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赵景富(公民身份号码:×××),男,195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永辉(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宝金、郭志刚、赵景富、王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宝金、郭志刚、赵景富、王永辉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2013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张宝金自动履行了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060.35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77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张绍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世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