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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农村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某,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5年6月20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香港。原告于2005年10月6日至2006年1月25日期间多次前往香港探亲。原告到达香港后,多次寻找被告的下落,均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于2006年3月份返回福清,此后,双方就断绝来往。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劝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自从原告撤诉以后,原、被告仍然无法取得联系,被告现去向不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系香港居民。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6月20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香港。由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自从原告撤诉以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无改善,且双方已断绝联系。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本及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一组、港澳通行证一份、民事裁定书、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告出入境记录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草率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差,婚后因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缺乏联系,无法建立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且双方已断绝联系,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依法准予离婚。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光生审 判 员  王绍荣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