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吴绪国、李基兰、吴某某与宜章县玉溪镇四方井社区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绪国,李基兰,吴某某,宜章县玉溪镇四方井社区一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1196号原告吴绪国,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原告李基兰,女,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原告吴某某,女,汉族,2002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统洪,男,汉族,1948年10月1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成贵,宜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宜章县玉溪镇四方井社区一组。负责人:吴华兵,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绪国、李基兰、吴某某与被告宜章县玉溪镇四方井社区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绪国、李基兰、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绪国、李基兰、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秀兰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人民陪审员 黄振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