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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郭小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43号罪犯郭小龙,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米脂县城关镇,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1994年11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4)陕刑一终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7年减为无期徒刑;1999年12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1年减刑二年;2007年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郭小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郭小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郭小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1999年12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