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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执行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辉与薛开红、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薛开红,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执行字第3948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薛开红,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张华,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薛开红、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融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薛开红、张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5427.3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忠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