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执指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美玲与丁春华、丁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玲,丁春华,丁涌,丁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143号申请执行人:孙美玲。被执行人:丁春华。被执行人:丁涌。被执行人:丁加刚。申请执行人孙美玲与被执行人丁春华、丁涌、丁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据(2013)寿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美玲与被执行人丁春华、丁涌、丁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寿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昌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