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晓伟诉与被告熊力璋、陈怡如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晓伟,陈怡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保字第73号原告何晓伟,男。被告陈怡如,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伟诉与被告熊力璋、陈怡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伟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怡如所有的位于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段的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159.61平方米)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晓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怡如所有的位于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段的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159.61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由被告陈怡如保管。保管期间不得变卖、转让和设置抵押。本案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亿云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书记员 赵清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