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2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2434号原告桑某某,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桑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