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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刘庆鸿申请宣告刘娜娜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刘庆鸿,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申请人刘庆鸿申请宣告刘娜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庆鸿申请称,被申请人刘娜娜系申请人儿媳,因刘娜娜于2009年12月外出后一直未和家中联系,音信全无,经多方寻找,也未找到刘娜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刘娜娜为失踪人。经查,刘娜娜,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申请人刘庆鸿之子刘自卫与被申请人刘娜娜于2005年10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刘娜娜生育两个孩子,女孩刘某,2006年8月5日出生,男孩刘某某,2010年10月3日出生,现均跟随申请人刘庆鸿生活。2010年10月申请人之子刘自卫因车祸去世。2011年农历一月六日被申请人刘娜娜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由于刘娜娜已失踪满二年,申请人刘庆鸿所在的沈丘县赵德营镇张刘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沈丘县公安局赵德营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明刘娜娜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庆鸿要求宣告刘娜娜失踪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第7版刊发了寻找刘娜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3个月,现已届满,刘娜娜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刘娜娜无个人财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娜娜于2011年农历一月下落不明至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失踪时已满2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宣告刘娜娜为失踪人。申请人刘庆鸿系刘娜娜的公爹,申请刘娜娜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娜娜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刘庆鸿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建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