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零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彭玉清与被告张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清,张解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零民初字第5号原告彭玉清,男,193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被告张解放,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清与被告张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玉清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自行协商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玉清承担。审 判 员  蒋毅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