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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澄法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王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澄法刑一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2013年7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刑诉(2013)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王夺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登峰路自东向西方向行驶,途径登峰路龙坑路段,因路况差、车速快、技术生疏,碰撞到同向被害人张某甲所骑的自行车车头,致张某甲倒地受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夺为逃避事故责任,驾车逃逸。2013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王夺在其打工的工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脑肿胀,脑疝、右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顶部头部挫裂伤、左颞顶部头皮血肿、吸入性肺炎、全身多处皮肤组织软组织挫伤,属重伤。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夺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在本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夺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甲的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王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曲某甲、张某乙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请求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夺交通肇事后逃逸,鉴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四项,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 旭审 判 员  王椰波代理审判员  陈永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丹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