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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位桂娥与郝玉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桂娥,郝玉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370号原告位桂娥,农村居民。被告郝玉森,农村居民。本案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桂娥撤回对被告郝玉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位桂娥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