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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二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东县支行与郭世忠等人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郭世忠,黄海珍,邓亚军,方丽娟,郭振平,郭小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二初字第8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朕雄,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向东,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爱容,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风险合规干事。被告郭世忠,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被告黄海珍,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被告邓亚军,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被告方丽娟,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被告郭振平,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被告郭小青,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诉被告郭世忠、黄海珍、邓亚军、方丽娟、郭振平、郭小青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黄中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俊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