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方圆、王宗银诉被告李小娟、李毛道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圆,王宗银,李小娟,李毛道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王方圆。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25日,住鹿邑县。原告王宗银,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3日,住鹿邑县。被告李小娟,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8日,住鹿邑县。被告李毛道,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1日,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圆、王宗银诉被告李小娟、李毛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圆、王宗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俊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汲留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