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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方圆、王宗银诉被告李小娟、李毛道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圆,王宗银,李小娟,李毛道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王方圆。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25日,住鹿邑县。原告王宗银,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3日,住鹿邑县。被告李小娟,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8日,住鹿邑县。被告李毛道,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1日,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圆、王宗银诉被告李小娟、李毛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圆、王宗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俊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汲留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