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英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丁卫东与代文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卫东,代文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英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丁卫东,男,生于1968年8月29日,汉族,居民,大英县人。被执行人代文理,男,生于1932年12月18日,大英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3)大英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代文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代文理登记所有的位于大英县河边镇南街28号1单元5楼2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58.8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大国用(2000)字第187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大河民字第128号)过户给丁卫东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鸽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杨期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