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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高欣与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欣,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21号原告:高欣,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场生,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武,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56897801-X。法定代表人:陈世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益如,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安杨,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欣与被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欣的委托代理人刘场生,被告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益如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高欣的申请,安徽盛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对合肥庐阳区心源足道(以下简称心源足道)营业场所火灾损失出具了造价鉴定报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欣诉称:2012年12月13日,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中央花园的地下仓库失火,火势蔓延至高欣经营的心源足道营业场所,致使营业场所内的室内物品、墙体严重受损,沐浴桑拿业务至今无法经营。经公安消防部门责任认定,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的仓库电线老化,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此次火灾给高欣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下:1、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赔偿营业场所室内物品、装修损失合计162204.78元;2、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赔偿停业损失264000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13日);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高欣向本院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对安徽盛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中关于物品装修损失无异议,但该报告在计算心源足道营业场所损失时,认为该营业场所十二台电视机全部损坏,而根据现场查勘的记录,仅有十台电视机损坏,故未损坏的两台电视机费用应予剔除;2、高欣主张营业场所每床位有三套床上用品的损失与事实不符。首先,高欣未能如数提供受损床上用品的实物,其次,即便高欣上述主张成立,也应有一套床上用品在店外清洗,不应计算至损失中。同时,床上用品应按照56%的市场价值进行折旧;3、高欣的营业场所分为楼上楼下两层,分别从事足道和沐浴经营,沐浴经营虽受本案火灾影响,但足道经营未受火灾影响。对营业损失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3日,由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管理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中央花园小区1#楼负一层发生火灾。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组织现场扑救,并于当日21时许将火灾现场扑灭。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300平方米,烧毁、烧损建筑内鞋子、毛线等物品。2012年12月16日,合肥市庐阳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中央花园小区1#楼负一层地下仓库入口处过道,起火点位于过道西侧距出口处3米处的墙壁下方。起火原因系电器设备故障引燃下方堆放的可燃物引起。2012年12月15日,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向合肥市庐阳区公安消防大队提交书面函件,认可火灾事故认定书结论。另查明: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中央花园小区1#楼负一层东侧系心源足道营业场所,高欣系心源足道业主。涉案火灾扑救过程中,心源足道负一层沐浴营业场所地毯和墙面装饰以及部分经营用品被消防用水以及火灾燃烧产生的油烟气体毁损。为此,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对心源足道受损营业场所现场进行了查勘,并委托了安徽盛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心源足道营业场所火灾损失进行造价鉴定。鉴定过程中,经本院两次组织现场查勘,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心源足道营业场所电视机损坏台数为十台。安徽盛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确认:心源足道受损营业场所工程总造价244383.54元(含十二台电视机直接费),按折旧率56%计算,工程造价为136854.78元。因床上用品(床单、被套等)损失套数双方未认可,故未计入上述价款,仅对床上用品单价作出造价鉴定,认定其价值为325元/套。该造价鉴定鉴定费2800元,由高欣支付。上述事实,由高欣提交的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书面函件,本院所作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管理的地下仓库发生火灾,致使高欣经营的心源足道营业场所产生物品及装修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安徽盛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中,关于室内物品及装修损失无争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辩称心源足道营业场所内两台未损坏的电视机费用应予剔除的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剔除上述费用后,心源足道营业场所物品及装修损失合计为135174.78元。关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心源足道沐浴营业场所内床上用品损失,根据现场查勘结果,心源足道床上用品损失客观存在,因其营业场所共有床位27张,本院酌情确认每床位有一套使用中的床上用品以及备换的一套床上用品在火灾中受损。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提出毁损床上用品应按照56%的市场价值进行折旧,但考虑到心源足道沐浴营业场所内使用的床上用品系保证正常营业需要的其他物件,不宜简单类同装饰、装修折旧率56%计算,本院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酌情确定其折旧率为80%,故床上用品损失合计为14040元(计算方式:325元/床×27床×2套×80%)。综上,心源足道营业场所物品及装修损失合计149214.78元,上述款项应由合肥庐阳国资经营公司向高欣负责赔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欣149214.78元;二、驳回原告高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47元,由原告高欣负担2630元,被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217元。鉴定费2800元,由被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荣慈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