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什邡执字笫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何顺美申请执行赖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顺美,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笫33-1号申请执行人:何顺美,女,汉族,住什邡市禾丰镇。被执行人:赖俊,女,汉族,住什邡市双盛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赖俊履行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俊的银行存款15960.19元。二、提取被执行人赖俊的收入15960.19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赖俊价值15960.19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