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方军与金松旺、储永革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军,金松旺,储永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诉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方军,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金松旺,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储永革,女,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军与被告金松旺、储永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军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对被告金松旺、储永革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储永革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花园小区的一宗房产【房产证号:岳私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柯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余鑫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