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4101号原告谢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