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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台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芝与被告杨国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芝,杨国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台初字第00018号原告王秀芝,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杨国青,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芝与被告杨国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青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芝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秀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守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宝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