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台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芝与被告杨国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芝,杨国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台初字第00018号原告王秀芝,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杨国青,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芝与被告杨国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青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芝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秀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守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宝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