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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马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莉、甘德章与李洁、徐远志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甘德远,李洁,徐远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24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莉。原告甘德远。被告李洁。被告徐远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甘德远诉被告李洁、徐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甘德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甘德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甘德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莉、甘德远负担。审判员  夏春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