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刘某,女,住定州市。被告李某,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江涛,定州市北城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民审 判 员 刘世彤人民陪审员 杨忠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