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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安平县联社与吕荣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40-3号申请人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存攒,男,联社察罗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吕荣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二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吕荣全给付申请人联社本金9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6年3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现需要被执行人支取款项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荣全在银行的存款58536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