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何炼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汪后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乐,公司董事长。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后,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以双方经过协商,拟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9436元,依法减半收取347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9718元,由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华忠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胡礼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绍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