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梅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曲淑贤、王雅萍、王琳、王敬儒与曲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淑贤,王雅萍,王琳,王敬儒,曲洪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31号原告曲淑贤,女,193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原告王雅萍,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原告王琳,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原告王敬儒,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曲洪慧,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淑贤、王雅萍、王琳、王敬儒与被告曲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淑贤、王雅萍、王琳、王敬儒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淑贤、王雅萍、王琳、王敬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淑贤、王雅萍、王琳、王敬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吉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健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