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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曲忠全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忠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450号申请执行人曲忠全。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原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牟大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原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9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