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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宋立森与王培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森,王培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宋立森。被执行人王培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培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培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培森在昌邑市卜庄镇人民政府有房屋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培森在昌邑市卜庄镇人民政府的房屋补偿款9615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延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