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法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河南中太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崔纪宏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太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崔纪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中法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太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剧院西侧。法定代表人刘中太,董事长。被执行人崔纪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乡仲裁委员会(2012)新仲裁字第19号裁决,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纪宏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玉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