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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建平、杜三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建平,杜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p t ;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3)稷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代表人杜广发,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黄建平,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杜三霞,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建平、杜三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稷·计人口征决(蔡2013)03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稷·计人口征决(蔡2013)03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乔雁鹏执行员段焕东执行员孙红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