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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少军与被告黄计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少军,黄计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赵少军,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任县。被告黄计中,男,51岁,汉族,农民,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少军与被告黄计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书合审 判 员  贾增亮人民陪审员  张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解丽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