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少军与被告黄计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少军,黄计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赵少军,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任县。被告黄计中,男,51岁,汉族,农民,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少军与被告黄计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书合审 判 员 贾增亮人民陪审员 张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解丽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