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周计辉、李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周计辉,李永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深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深州市农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李洪涛,该社主任。被告:周计辉,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李永康,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周计辉、李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城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曹红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连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