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周计辉、李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周计辉,李永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深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深州市农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李洪涛,该社主任。被告:周计辉,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李永康,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周计辉、李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城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曹红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连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