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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林官进与曾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官进,曾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林官进,农民。被执行人曾建,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依据(2013)雁江民保字第01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曾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像花园支行的62×××17账户存款1404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官进申请解除对曾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像花园支行的62×××17账户存款1404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像花园支行的62×××17账户存款1404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芳审判员 许伦康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宗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