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曲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264号原告曲某。委托代理人史海涛,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傅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