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庄建安与贾秀朋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建安,贾秀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80-1号申请人庄建安。被申请人贾秀朋。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0日17时30分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贾秀朋驾驶的鲁L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15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贾秀朋驾驶的鲁L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毅泰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