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4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谭成亮与渝北区龙塔街道森岭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成亮,渝北区某街道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4258号原告谭成亮,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王智周,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剑,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渝北区某街道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渝北区龙塔街道龙头寺路50号。负责人李成宏,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付国政,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成亮诉被告渝北区某街道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渝北某小区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本案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谭成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智周,被告渝北某小区业委会主任李成宏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国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成亮诉称,原告系渝北区某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业主权利。2013年7月6日,被告突然宣布要更换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声称“大修基金是国家的,不用白不用”等。原告认为被告的言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及社区反映情况,要求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有关规则、制度,公开某小区至今的相关情况和问题,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解决小区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正面答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布、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1、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2、某小区业主大会和被告从成立至今的决定及会议记录;3、某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4、某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5、被告从成立至今的财务收支明细情况;6、被告的印章管理制度及使用详情。被告渝北某小区业委会辩称,一、原告诉称被告突然宣布更换物管公司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通过法庭调查查明,被告启动更换物管公司程序,是由于被告收到前期物管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贸公司”)在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关于某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撤场的报告》,在报告中称,深国贸公司将在3个月后即2013年9月22日撤出某小区。鉴于此,被告为了广大业主的利益,才启动了选聘物管公司的程序。二、原告诉称其多次向被告及社区反映情况、被告置之不理缺乏证据证明,被告未收到过原告的任何书面的合理化建议。业主有权对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实施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但应当合法,更不得以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等非法形式干预业委会的正常工作,制造事端,影响小区的安定团结。三、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行使业主知情权的问题:1、原告请求公布和提供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被告认为,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是经过某小区业主大会经过半数以上业主表决通过的,某小区全体业主、业委会都应当遵照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早在2012年已经在某小区宣传栏张贴公示。对于原告的此项请求被告完全赞同。此后,被告也会将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在固定位置长期展示;2、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布和提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决定和会议记录。被告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均应向全体业主公开发布,事实上,被告成立后所作的所有决定均在某小区显目位置依法进行了公开发布和张贴公示。对于原告要求向其公布和提供会议记录,被告认为业主要求查阅的被告应当提供查阅,但该业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明确查询范围,并不得复印、拍照。本案中,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查阅的书面申请;3、关于某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以及被告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收支情况,被告已经在某小区各显目位置张贴公示,原告完全可以自行查看;4、关于某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被告自依法选举成立后,多次要求前期物管企业深国贸公司移交相关物业资料,但多次交涉无果。并且,由于小区部分业主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被告的正常工作,致使小区的许多遗留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被告恳请原告协助敦促深国贸公司全面移交某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等物业资料并及时解决相关遗留问题;5、关于被告印章管理制度和使用。被告认为,被告完全遵照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实行专人保管,并不存在任何违法使用的情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渝北区某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屋所有权人,小区业主。被告渝北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11月成立,并于同月22日登记备案。渝北区某街道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表决稿于2012年7月28日经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示栏进行公示。2012年9月20日,渝北区某街道某小区以业主大会选举方式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被告认为该选举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之前公示的表决稿内容完全相同,未再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正式文本。被告提出某业主大会和被告从成立至今的决定已全部公示过,原告无异议。关于会议记录被告提出原告可以申请查询,不便进行公示,原告未举示申请查询的证据。某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被告成立后未筹集过,被告无成立前筹集维修资金的资料,原告无异议。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被告提出已公示,但对公示情况不清楚,原告认为未全部公示。被告提出某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情况无资料,共有部分收益情况以及被告从成立至今的财务收支明细情况已进行过公示,原告无异议。被告提出业委会未制定印章管理制度,印章使用情况未进行登记,但未违法使用印章由业委会主任专人专管,原告无异议。上述事实,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稿公示照片及其他公示的照片、法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业主有权享有业主的法定权利。被告作为业委会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公示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被告认可未公示正式文本,被告应当予以公示。原告主张的被告公示某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被告陈述已公示,但对公示情况不清楚,原告认为被告未全部公示,被告应予公示。原告主张的其他业主权利被告陈述已公示的,原告无异议。被告陈述尚未持有的共有部分的使用资料等,原告无异议。对不便公示的会议记录,原告可要求或申请业委会提供查询。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被告持有并可进行公示的,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未持有,不能进行公示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业委会未制定印章管理制度,印章使用情况未进行登记,但未违法使用印章由业委会主任专人专管,原告无异议,原告要求公示印章管理制度、使用情况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渝北区某街道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小区张贴栏内公示渝北区某街道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的正式文本;二、被告渝北区某街道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小区张贴栏内公示渝北区某街道某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三、被告渝北区某街道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谭成亮提供渝北区某街道某小区业主大会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至今会议记录的查询;四、驳回原告谭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渝北区某街道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