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汤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卫军诉臧银生、崔爱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军,臧银生,崔爱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汤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李卫军,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建华,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臧银生,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崔爱霞,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卫军诉被告臧银生、崔爱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卫军诉称,2012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双方约定:1、臧银生将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光明路光明小区南楼东单元六楼东户房屋一套抵顶欠李卫军借款500000元。2、臧银生保证于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李卫军交付该房,逾期交房,按本合同房价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臧银生保证于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屋过户等事宜,逾期办证,按本合同房价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协议签定后,被告于2012年2月16日履行了协议第二条,将该房屋交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拒不履行,特诉至法院两被告履行2012年2月7日的购房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汤阴县光明小区南楼东单元六楼东户房屋的过户事宜。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军依据其与两被告签订的2012年2月7日的购房协议,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院受理该案后,臧银生及其开办的汤阴县远大电器有限公司被汤阴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列为关注单位。本案牵涉到非法集资,应由相应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卫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李卫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太军审判员 韩凤玉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