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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洞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万叶芳诉洞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叶芳,洞口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洞行初字第64号原告万叶芳,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叫云,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洞口县公安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法定代表人刘定湘,该局局长。原告万叶芳不服被告洞口县公安局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洞公(城)强戒决字(2013)第019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洞口县公安局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万叶芳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叶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叶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叶芳负担。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肖荷生人民陪审员  甘文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静宜 来自